出租车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价格表
一、执 行 刊 例 价:
时间类别
时 间 段
价格/次
广告容量
A+
早上7点—9点,下午17—19点
700元
30秒
A
晚上7点—9点
600元
B+
早上9点—10点,下午16点—17点
500元
B
早上6点—7点,中午10点—下午16点,
晚上21点—22点
400元
C
凌晨4点—6点,晚上22点—24点
260元
二、栏 目 冠 名:
栏目
播 出 方 式
频次/天
播出时长
冠名费用
天气预报
(客户冠名)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
10次
1分钟
880元
日期提醒
(客户冠名)提醒您今天是…
20次
1280元
整点报时
(客户冠名)为您报时…
20次
1280元
三、套 播 方 案:
套播类别
套播方式
播出时长
频次/天
套播价格
T1
(A+)+A+(B+)+B+C+C
15秒
6
1200元
T2
A时段任意组合播出三次
30秒
3
1500元
T3
A+时段任意组合播出三次
3
1800元
T4
04:00---24:00每两小时播出一次
10
3600元
T5
04:00---24:00每小时播出一次
20
6700元
T6
04;00---24:00每小时播出两次
40
9900元
T7
04:00---24;00每小时播出三次
60
12000元
T8
A+时段内覆盖式投放
循环播出10分钟
8800元
T9
B时段内覆盖式投放
5800元
T10
C时段内覆盖式投放
2800元
参考资料: http://www.hbdsggw.com.cn/
收费参考:1、普通时段广告:每天20条广告*0.1元/天/车=2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20=600条/车,费用为30*2=60元/车。2、高峰时段广告:每个黄金时段5条广告X4个时段=20条广告。由于是黄金时段广告,所以单价要高一点收费0.2元算即20条广告X0.2元/天/车=4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20=600条/车,费用为30*4=120元/车。3、正点报时冠名广告:按白天12个整点、每个整点0.25元计。12个整点X0.25元/天/车=3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12=450条/车,费用为30*3=90元/车。4、天气预报冠名广告:每天4次、每次0.5元计。4次天气预报X0.5元/天/车=2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4=120条/车,费用为30*2=60元/车。以上四种广告为每月出租车的广告费用,合计每月播放600+600+450+120=1770条/月/车,每月耗费的资金为60+120+90+60=330元/月/车,其他广告忽略不计。私家车上的广告效果与出租车广告一致,其收费标准为:1、普通时间段广告:每天播放960条广告*0.00024元/天/车=0.48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960=28800条/车,费用为30*0.48=14.4元/车。2、高峰时间段广告:每天播放960条广告*0.00275元/天/车=2.64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960=28800条/车,费用为30*2.6=79.2元/车。3、早晚小高峰时间段广告:每天播放960条广告*0.00175元/天/车=1.68元。每月按30天计,每月广告播放30*960=28800条/车,费用为30*1.68=50.4元/车。以上每月每天全时段的路怒宝广告费用,合计每月播放28800+28800+28800=86400条/月,每月消耗的资金费用为14.4+79.2+50.4=144元/月/车。这样对比下来,路怒宝广告每个月比出租车广告播放次数多48倍,反而每月的广告费用投入却少一半还多。
私家车做广告是否合法?
工商:私家车做广告须申请审核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广告的发布要由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审批的,任何单位、个人不能发布户外广告。如果私家车主自己和商家谈广告,要首先在车管所备案后,再到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后,才能允许私家车上路发布广告,避免出现“花花绿绿”的私家车身广告影响市容和交通环境。
交管:不能改变主体颜色
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的赵警官说,过去只允许公交车做车身广告,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喷涂、张贴车体广告的前提是不影响安全驾驶。所以,被批准做广告的私家车也要遵守交管规定,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箱盖不允许粘贴广告,而且不能改变车的主体颜色,所有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的2/3。
律师:私打车身广告可能遭3万元罚款
私车可以做广告,但要遵循广告法、道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否则将遭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能在前后窗和引擎盖上做广告,广告不能超过车身的2/3,不得改变车身的颜色,颜色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等。还有各地规定不一样。比如《成都市机动车车身广告管理办法》就明文规定:决不允许用私人的车身做载体,替他人(企业)做广告宣传。
郑州华迈车体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不错的车体广告公司,是你不错的选择。
曾经看过美国的一档节目:学徒,他们里面的一期任务是:让两组队员拉人力车,看一天时间哪些人赚的钱多.一组选手获得了明显的优势,因为他们的业绩来源不仅仅是简单的拉车的钱,他们找到了广告公司,把自己的人力车的车身租出去.而且租的商家很多.这就说明了,租车位很流行也很可行.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怎么样才能打响广告,怎么样才能吸引消费者眼球……
你应该针对出租车的款行,找不同的商家做广告,现在公交车貌似已经很多广告了。至于广告的投放位置应该由商家来选择,你们出租车或者出租车公司收取一定的广告代理费用吧!
不知道能不能给您有点帮助
广告客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合同双方就乙方制作发布甲方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广告内容、形式、位置(线路)及价款:
金额:(大写) 元整,
二、发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实际完工时间为准)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制作费及50%广告发布费,计 , 元。
2.甲方见广告制作“完工通知单”及照片后一月内再次支付广告发布费40%计 , 元。
3.广告发布期满6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最后支付广告发布费的10%,计:
, 元
四、广告所需资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设计初稿(电脑写真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广告设计版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收到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款项后开始设计广告样稿。为确保发布期限,甲方应于5日内确定样稿。若因甲方原因影响发布周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社会伦理道德。乙方有权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通知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
六、广告正常发布期内,乙方负责甲方广告的维护,保证画面清晰完整,若广告车辆出现画面破损,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修复。
七、基于公交车媒体的特殊性,根据营运规律出现的营运线路及车辆数目的调整,不影响本合同执行。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交通管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车辆线路及营运时间调整、变更,乙方不负有违约责任,有关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五天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甲方责任。若乙方原因造成车身广告位不足或发布周期缩短,应据实结算,由乙方退回相应发布费或另行补足车身广告位和发布周期。
九、其它:本合同如需续签需提前两个月,过此期限车位不予保留。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于乙方收到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款项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鑫万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是2006-09-28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3单元1004号。郑州鑫万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5794281210H,企业法人张勇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郑州鑫万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7700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73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郑州鑫万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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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是万物生长的灵丹妙药,它能让万物欣欣向荣,给人带来希望和欢乐。起名,是给孩子取名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名字,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一个好的名字,可以让孩子从小拥有一个好的起点。那么,旸字取名呢,有着什么样的寓意及含义?
1、旸是五行金之字,五行属水,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
根据五行属性来取名,金能克水,就像是金被水淹没了,所以会出现水变少,阳气不充足的情况。而旸字五行属水,表示有希望的样子,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有爱心之义,对人非常友好,人缘非常好。由于在起名时需要注意五行八字,所以名字要避开太多不利因素。例如孩子取名为旸这个名字时,可选择五行属金且与水相冲或水火相济或金水相济等字面寓意相搭。
2、旸字是木之金之字,五行属木,为金之态,寓意孩子金木水火土五行协调,和谐发展。
雨露的滋润,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都让人感到无比满足。旸,字音shèng,寓意着孩子有一颗包容和感恩之心。这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有异曲同工之妙……旸给人带来欢乐、吉祥的同时,也寓意着孩子金木水火土协调发展……
3、旸是一种很有灵性的字,可形容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
【旸】有光明、温暖、明朗的意思,可用作名字。【阳凯是太阳之意。【阳阳阳】阳代表明亮,阳代表光明及温暖。用阳代表光明的事物,表示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阳欣可表示欣欣向荣之意。【阳和】可表示温暖的意思。
4、旸字取名,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
旸字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另外旸字取名还有着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吉祥幸福、生活美满、幸福美满等美好祝愿,其寓意吉祥。而且旸在中国汉字里是非常多见的一个字,我们可以将这个字用在名字中来表达。旸字取名代表着孩子未来很美好而充满希望。如果将其用于起名中,则代表着孩子未来会有很多希望。同时也象征着孩子将来会有所成就。
5、旸作为名字有吉祥富贵之意。
旸这个名字,在很早的时候就被赋予了吉祥富贵的寓意,因为它在名字中的意思很多。所以有很高的吉祥富贵之意。这个名字将孩子命名为【旸】具有美好的寓意。